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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二)

第三十一條 第一期出資後的其他各期的出資,外國投資者應當如期繳付。
無正當理由逾期30天不出資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外國投資者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出資的,應當經審批機關同意,並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外國投資者繳付每期出資後,外資企業應當聘請中國的註冊會計師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章 用地及其費用
第三十三條 外資企業的用地,由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審核後,予以安排。
第三十四條 外資企業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0天內,持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到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領取土地證書。
第三十五條 土地證書為外資企業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外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未經批准,其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三十六條 外資企業在領取土地證書時,應當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三十七條 外資企業使用經過開發的土地,應當繳付土地開發費。
前款所指土地開發費包括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為外資企業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土地開發費可由土地開發單位一次性計收或者分年計收。
第三十八條 外資企業使用未經開發的土地,可以自行開發或者委託中國有關單位開發。基礎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安排。
第三十九條 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和土地開發費的計收標準,依照中國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年限,與經批准的該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相同。
第四十一條 外資企業除依照本章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外,還可以依照中國其他法規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六章 購買與銷售
第四十二條 外資企業有權自行決定購買本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以下統稱“物資”)。
外資企業在中國購買物資,在同等條件下,享受與中國企業同等的待遇。
第四十三條 外資企業可以在中國市場銷售其產品。國家鼓勵外資企業出口其生產的產品。
第四十四條 外資企業有權自行出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也可以委託中國的外貿公司代銷或者委託中國境外的公司代銷。
外資企業可以自行在中國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也可以委託商業機構代銷其產品。
第四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依照中國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外資企業憑批准的該企業進口設備和物資清單直接或者委託代理機構向發證機關申領進口許可證。
外資企業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進口本企業自用並為生產所需的物資,依照中國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應當編制年度進口計畫,每半年向發證機關申領一次。
外資企業出口產品,依照中國規定需要領取出口許可證的,應當編制年度出口計畫,每半年向發證機關申領一次。
第四十六條 外資企業進口的物資以及技術勞務的價格不得高於當時的國際市場同類物資以及技術勞務的正常價格。外資企業的出口產品價格,由外資企業參照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自行確定,但不得低於合理的出口價格。用高價進口、低價出口等方式逃避稅收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稅法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外資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報表。
第七章 稅務
第四十八條 外資企業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
第四十九條 外資企業的職工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五十條 外資企業進口下列物資,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
(一)外國投資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建設用建築材料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
(二)外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的自用機器設備、零部件、生產用交通運輸工具以及生產管理設備;
(三)外資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物料。
前款所述的進口物資,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轉賣或者轉用於生產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產品,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納稅或者補稅。
第五十一條 外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中國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或者退稅。
第八章 外匯管理
第五十二條 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應當依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規辦理。
第五十三條 外資企業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的營業執照,在中國境內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帳戶,由開戶銀行監督收付。
外資企業的外匯收入,應當存入其開戶銀行的外匯帳戶;外匯支出,應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第五十四條 外資企業因生產和經營需要在中國境外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須經中國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並依照中國外匯管理機關的規定定期報告外匯收付情況和提供銀行對帳單。
第五十五條 外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臺職工的工資和其他正當的外匯收益,依照中國稅法納稅後,可以自由匯出。
第九章 財務會計
第五十六條 外資企業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和財政機關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並報其所在地財政、稅務機關備案。
第五十七條 外資企業的會計年度自西曆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八條 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
外資企業以往會計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往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潤一併分配。
第五十九條 外資企業的自製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應當用中文書寫;用外文書寫的,應當加注中文。
第六十條 外資企業應當獨立核算。
外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應當依照中國財政、稅務機關的規定編制。以外幣編報會計報表的,應當同時編報外幣折合為人民幣的會計報表。
外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應當聘請中國的註冊會計師進行驗證並出具報告。
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外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連同中國的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財政、稅務機關,並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十一條 外國投資者可以聘請中國或者外國的會計人員查閱外資企業賬簿,費用由外國投資者承擔。
第六十二條 外資企業應當向財政、稅務機關報送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並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十三條 外資企業應當在企業所在地設置會計賬簿,並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違反前款規定的,財政、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章 職工
第六十四條 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雇用職工,企業和職工雙方應當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當訂明雇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
外資企業不得雇用童工。
第六十五條 外資企業應當負責職工的業務、技術培訓,建立考核制度,使職工在生產、管理技能方面能夠適應企業的生產與發展需要。
第十一章 工會
第六十六條 外資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七條 外資企業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八條 外資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是: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外資企業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外資企業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六十九條 外資企業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於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外資企業每月按照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二章 期限、終止與清算
第七十條 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的具體情況,由外國投資者在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中擬訂,經審批機關批准。
第七十一條 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從其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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