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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外籍職員的在華住房費准予扣除計算納稅的通知

(1988年1月2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出)  目前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駐華機構工作的外籍職員的住房費用,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由企業租房或買房免費供外籍職員居住 ;二是企業將住房費定額發給
外籍職員 。對上述情況,目前各地在稅收處理上不盡一致,需要進一步加以統一明確。經研究,按照所得稅的計征原則 ,企業職員的住房費用應由住房者本人負擔 ,企業為職員免費提供住房或定額發給住房費,屬於增加其工資、薪金,應當計入職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但考慮到這些外籍職員來華工作住房費用較大,按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規定,每月定額扣除費用800元確有實際困難等情況,為了有利於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本著進一步放寬政策的精神,暫作如下規定:
一、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駐華機構租房或購買房屋免費供外籍職員居住,可以不計入其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購買的房屋可以提取折舊計入費用,租房的租金可列為費用支出。
二、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駐華機構將住房費定額發給外籍職員,可以列為費用支出,但應計入其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該職員能夠提供準確的住房費用憑證單據的,可准其按實際支出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本規定自1988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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