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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旅遊服務准予扣除代付的食、宿和交通費用繳納工商統一稅問題的批復

(1987年11月25日(87)財稅外字第333號)廣州市稅務局:
稅外〔1987〕651號文悉。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旅遊業務所收取的旅遊服務收入,如果包含有為旅遊者付給其他單位的食、宿和交通費,可自行到本批復之月份起,准其按扣除代旅遊者付給其他單位的食、宿、交通費後的收入額計算繳納工商統一稅。對過去已作出的稅收處理,可不再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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