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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運期刊2007第二十一期

                            劳动争议解决及相关法律问题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是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的处理途径。我国劳动争议遵循调解为主、仲裁先置的原则。企业除了必须掌握这些原则外,还应当注意对工伤认定等职工与企业经常发生的争议解决方式的特殊性,并培养其按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以尽可能地防止纠纷发生。

(一)劳动争议的分类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以下几种:
1、按照劳动争议当事人人数多少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个人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等。
3、按照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及劳动争议。国内劳动争议是指我国的用人单位与具有我国国籍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是指具有涉及因素的劳动争议,包括我国在国(境)外设立的机构与我国派往该机构工作的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1、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用人单位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没有建立工委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调解委员会在当地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下工作。其职责主要有:负责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开展劳动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地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我国在县、市、市辖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上列三方代表人数相等;仲裁委员的总数应为单数,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内。
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劳动争议案件:①当事人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②因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因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发生的劳动争议;③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④关于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⑤因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⑥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而发生的争议;⑦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⑧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而发生的争议;⑨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此外,还受理经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案件。
3、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是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其受案范围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阶段。
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而且由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可依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调解不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须程序。调解协议也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从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仲裁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30日的,仲裁申诉时效从30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
3、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可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日,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时效起点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是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经过仲裁裁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后,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审裁决,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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