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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勵外國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鼓勵外國跨國公司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含義) 本規定所稱的外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是指外國跨國公司在本市設立的以投資形式或者授權形式,對在一個國家以上區域內的企業行使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唯一機構。

外國跨國公司可以以獨資的投資型公司、管理型公司等企業組織形式,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

第三條(適用範圍) 在本市範圍內設立的外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下簡稱地區總部),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外經貿委)負責外國跨國公司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的認定和審批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地區總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財稅、外事、公安等部門也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對地區總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條件) 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 母公司的資產總額不低於 4 億美元

(三) 母公司已在中國投資累計總額不低於 3000 萬美元

(四) 在中國境內外投資或授權管理的企業不少於 3 個,且對其負有管理和服務職能。

符合本條前款規定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可以以管理公司的形式申請設立註冊資本不低於 200 萬美元的地區總部

基本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且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方向的各項規定,並為所在地區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跨國公司,可以參照本規定申請設立地區總部

第六條(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在本市設立的地區總部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可以從事下列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一) 投資經營決策

(二) 市場行銷服務

(三) 資金運作與財務管理

(四) 技術支援和研究開發

(五) 資訊服務

(六) 員工培訓與管理

(七)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第八條(准予或不准予的決定。准予決定的,應當發給認定證書或批准證書) 市外經貿委應當在收到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 30 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決定。決定准予的,應當發給認定證書或者批准證書

第九條(備案) 市外經貿委應當及時將地區的認定和批准情況,報國家外經貿部備案。

第十條(工商登記和年檢)取得認定證書或者批准證書的,應當在收到認定證書或者批准證書後 30 日內,到市工商局辦理工商登記。

第十一條(優惠政策)在本市設立的具有研究開發功能的地區總部,可以按照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在浦東新區註冊的地區總部,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浦東新區優惠政策。

地區總部為其員工提供關健技能培訓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得資助。

 第十二條(進出口經營權和退稅)鼓勵和支援地區總部在本市設立跨國採購中心和物流中心。跨國採購中心和物流中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可以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出口貨物可以享受退稅政策。

 第十三條(資金管理)行使投資管理的地區總部可以建立統一的內部資金管理體制,對自有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涉及外匯資金運作的,應當按照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簡化出入境手續)對因商務需要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的地區總部中國籍人員,提供出境便利。

地區總部需要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 1 至 5 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過 1 年的訪問簽證;對需要在本市長期居留的地區總部外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 1 至 5 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工作簽證;有關臨時來本市的外籍人員,應當在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入境簽證,時間緊迫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申請口岸簽證入境。

 第十五條(參照適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跨國公司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未盡事項的管理)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施行日期)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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