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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三大功能開發的政策特點

    一、   貿易功能

    1.          外商投資企業可在保稅區內註冊獨立法人的貿易公司,並在保稅區內擁有出口經營權,經營範圍不受限制。(注:按國家現行政策,外商不能在國內非保稅區設立有進出經營權的貿易公司)。

    2.        區內企業之間的貿易、轉口貿易、進出口貿易、免征增值稅。

    3.        區內貿易公司企業所得稅為 15% ,如經營期十年以上,從取得營業執照起,可享受一、二年 8% ,三、四、五年 12.5% 徵收所得稅。(注:在浦西,貿易類第三產業所得稅為 33% ,浦東為 15% ,但沒有減免優惠。)

    4.        區內貿易公司可委託區內企業加工,也可委託區外有加工能力的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

    5.        區內貿易公司可通過國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開展進出口業務。

    6.        境外進入保稅區自用的進口貨物(除汽車、辦公用品外)和境外進入保稅區的保稅貨物免征關稅和許可證。

    二、   加工功能

    1.        區內對所有進口料件(包括生產過程中消耗掉的消耗性材料)全額保稅;根據管委會審批的內銷比例,加工成品後進
   入國內,按進口料件征關稅。(注:在國內非保稅區,保稅工廠需要申請,並嚴格批准;非保稅區加工企業進口的消耗性材料,一般均需按比例徵稅。除對口合同外,一般進口料件需征 5 — 5% 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        對於進口料件屬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加工,可在進入保稅區時,進行登記,如加工成品進入國內市場,需交驗料件進口許可證;對於屬主動出口配額的國內料件進入保稅區加工,如成品不需要出口許可證,可在正式出境時免交出口許可證;對於成品需要出口許可證的產品(不包括被動出口配額的產品),可在國內料件進入保稅區時,作視同出口報關並交驗料件許可證,成品正式出口時免交許可證。

    3.        區內企業免征區內加工環節的增值稅,經營期十年以上的,企業所得稅 15% ,兩免三減半,第六年按 10% 徵收。(開發區出口型三資企業享受此項所得稅政策。)

    4.        企業可接受並委託區內其他企業加工,也可接受並委託區外有來料加工能力的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區外企業也可委託區內的企業加工,實行雙向委託加工。

    5.        加工企業的經營範圍,除國家禁止生產的產品外,沒有限制,同時,也可兼營國際貿易和保稅倉儲業務。

    6.        加工企業可以國內貿易形式,用人民幣直接購買國產原材料、半成品,在區內加工。

    7.        區內加工企業採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可申請部分內銷。經批准,企業在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後可以內銷。以產頂進的產品可以收取外匯。涉及進口許可證商品管理的,內銷按進口手續辦。

    三、   倉儲功能

    1.        區內倉庫可存放除國家禁止的任何商品,且沒有時間限制,目的地銷往國內的進口商品也可進入區內倉庫。(注:區外保稅倉庫存放的物品,須受業主經營範圍的限制,存放期一般為一年,最長不能超過二年。)

    2.        保稅區倉儲企業可根據國際、國內市場變化、在保稅區內儲備關係國計民生和國內工農業生產需用的原材料性商品。(注:通過一般貿易,作為已有買主的商品,是不允許存放在區外保稅倉庫內的。)

    3.        鼓勵中外客商在保稅區內展示其進出口商品,並可在展示廳內開展商品經貿活動。

    4.        區內倉庫允許進行商業性加工,如貨物分類、分裝、包裝、挑選、貼商標,刷嘜頭等。(注:區外保稅倉庫不能從事商業性加工。)

    5.        區內倉庫自用設備(除 20 種商品及辦公用品外),可免征關稅。(注:區外保稅倉庫自用設備,需征關稅。)

    6.        保稅貨物進出倉庫,僅需登記,區內流轉,海關實行寬鬆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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