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稅優惠政策:
1. 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予以免稅;
2. 區內企業自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生產用燃料,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物資、設備,予以免稅;
3. 保稅區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管理設備和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予以免稅;
4. 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件,予以保稅。
5. 轉口貨物和在保稅區儲存的貨物按照保稅貨物管理。
二、進出口管理政策
1. 經批准成立的保稅區內企業,都具有在保稅區內開展國際貿易經營權。可以自由地與國外和國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開展國際貿易和轉口貿易。
2. 對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的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3. 國內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在辦結海關手續後,視同出口。企業可辦理除出口退稅之外的結匯、外匯核銷、加工貿易核銷等手續。
三、功能性政策
1. 保稅區內可以設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或內資企業的貿易公司。享有與境外直接開展國際貿易和與國內有進出口經營權企業開展貿易的經營權。同時,也可在保稅區內開展倉儲、展示、商業性簡單加工等經營活動。
2. 區內加工企業開展加工貿易、生產除國家禁止進出口和需被動配額及特別敏感和有污染環境、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產品外,原則上受加工品種和範圍以及產品和產業導向的限制。
3. 保稅區內開展加工貿易,實施全額保稅的辦法,可以不按內外銷比例徵稅,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不收保證金,加工時間不受限制。
4. 鼓勵區內企業開展以出口為導向的加工貿易。同時也允許區內企業加工成品後銷往國內市場。
5. 允許加工企業開展工序性的外發加工。
6. 區內保稅倉庫可以儲存除國家禁止進出口外的所有產品。
7. 區內轉口貨物可以在區內倉庫及其他場所進行分級、挑選、刷貼標誌、改換包裝形式等簡單加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