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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於進一步做好物流領域吸引外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2002 年以來,我部根據《關於開展試點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以下簡稱《通知》 ) 的精神,在各試點地區批准設立一批外商投資物流企業。試點工作的開展,對我國國際貿易和現代物流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現就在試點基礎上擴大物流領域對外開放,促進外商投資物流類企業的進一步發展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物流類企業是指以為其他企業提供物流及其他相關服務為主要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外商投資水路運輸企業、外商投資航空運輸企業、外商投資貨運代理企業、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外商投資第三方物流企業及從事其他物流或物流相關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可以根據《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外商投資鐵路貨物運輸審批與管理暫行辦法》、《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及其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申請設立外商投資物流類企業,從事一項或多項物流業務。其中申請從事多項物流業務的,應符合分別從事所申請的各項物流業務的資格條件要求中的最高條件。
   三、鑒於開展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的試點工作取得良好成果,現允許外國投資者在全國範圍內以合資、合作和獨資形式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可以經批准從事《通知》第五條的部分或全部經營業務,並不再對外商投資物流企業規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但外商投資物流企業應根據其經營業務相應符合《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其他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及其他要求。除根據上述部門規章或其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須經商務部審批的企業外,其他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四、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按照上述各項規定及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做好物流領域吸收外資工作。超過地方審批許可權的,應對申請材料初審後在規定時限內上報商務部。
   五、各地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商務主管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對於來自其他地區物流企業在本地區設立分支機搆等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及時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六、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開展試點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外經貿資一函字〔 2002 〕第 615 號 ) 與本通知不一致之處以本通知為准。
  七、本通知自 2006 年 3 月 31 日起施行。
                           商務部
                        二 ○○ 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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