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廈門海滄台商投資區、上海、金橋出口加工區、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寧波大榭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進一步提高發展水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05 〕 15 號),進一步提高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吸收外資的品質和水準,按照國務院關於簡化行政審批的要求,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根據《商務部關於委託地方部門審核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通知》(商資函〔 2005 〕 94 號)和《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管理辦法》(商務部令 2005 年第 19 號)的有關精神,經研究決定,現將委託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審核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委託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商務部關於委託地方部門審核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通知》的有關要求以及相關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審批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頒發批准證書,並報商務部備案,同時抄報省級商務部門備案。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對於審批商業企業涉及區外的商業企業網點時,應徵求網點所在地省級商務部門關於網點規劃的審批意見。
二、外商投資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由商務部審批和管理。外商投資經營其他業務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其設立及變更、頒發批准證書,委託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以及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負責審批,並報商務部備案。
三、上述行業除須由商務部委託審批的內容外,外商投資的其他事項仍按照《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受商務部委託從事外商投資商業、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進一步提高發展水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05 〕 15 號)實行精簡高效的管理體制。
(二)實現與商務部聯網,通過外商投資統計系統發放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通過網路將審批外商投資商業、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情況及時轉報商務部。
五、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完成管理體制備案、人員培訓,並經聯網驗收合格後,商務部將另行分批辦理相應的委託手續。
商務部
二 ○○ 六年二月九日 |